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305-1号 原告陈红军,男。 委托代理人贾建军。 被告蒋起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诉被告蒋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