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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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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诉付春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委托代理人王纯吉。 委托代理人王雪刚。 被告付春喜,男。 委托代理人冯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诉被告付春喜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委托代理人王纯吉。

委托代理人王雪刚。

被告付春喜,男。

委托代理人冯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诉被告付春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

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