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西段原明诚商贸学院106号。 负责人李保国,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天网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豫北宾馆南三楼(三角湖对面方远电脑学校南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江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诉被告安阳天网互联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玉安,被告安阳天网互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诉称:2014年4月1日签订合同以来,从4月18日开始提供服务,当时承诺每月发送服务质量报告邮件,告诉每周通知关键词“蒸馏塔”在百度、谷歌、搜狗、必应、有道、360搜索首页位置。全天显示。自从全款交付后,实际效果和承诺相差很远。前几个月是每周一到周五,早九点到下午六点可以搜索到。附带的八宝网站,声称3000家均可以首页查到关键词“蒸馏塔”,效果根本不是说的多好。我们多次找这个公司客服负责人李飞,客服员工霍小萌,提出的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截止到2015年1月份,主要关键词六大搜索推广效果极差,严重影响了我们的产品销售。谷歌、搜狗、必应、有道、360综合搜索都查不到,分析是被告合作单位铭万集团和5家公司解除了合同。请求退还18000元关键词六大搜索推广服务费用,严重影响原告产品销售,赔偿违约金500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安阳天网互联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交了18000元,原告只交了15000元广告费,合同约定早9晚5,没有承诺是全天的,签署的合同是北京铭万公司,合同章是被告的,合同是北京铭万的,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被告只是宣传,不保证销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金榜提名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合同内容为“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相关产品及服务项目如下:关键词:蒸馏塔,送八宝网站、百度、谷歌、搜狗、必应、有道、360综合搜索排名首页。若保证不了排名,甲方可要求退款。关键词级别:黄金词,关键词年服务费:加六大搜素,费用小计:18000元;二、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联系人:李保国;三、金榜提名是指在中国B2B联盟的各网站搜索栏查询关键词时,在各网站搜索结果页出现甲方信息链接,点击该链接,可以直接跳转到本合同甲方指定网站网址”;原告提交网上查询资料,证明在网上查找不到被告在网站的发布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资料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打印的资料只是网上截屏左侧,没有右侧。被告提交票据,证明原告只缴纳了1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陈述自己已经缴纳18000元,并提交缴费票据。 上述事实,由合同、网上查询资料、缴费票据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榜提名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关键词蒸馏塔,送八宝网站、百度、谷歌、搜狗、必应、有道、360综合搜索排名首页,若保证不了排名,原告可要求退款。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已经全面履行了该项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退款,但考虑到原告庭审时也认可被告也按照合同进行了一定的网络服务,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2000元。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阳天网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网络推广费人民币12000元; 驳回原告安阳市海川化工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179元,被告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