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06号 原告徐现英,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永刚,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现英诉被告邢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徐现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现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现英负担。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东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