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82号 原告陈雷,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刘王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刘王坡。 法定代表人王艾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韩海军,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告潘双只,男,成年,汉族。 被告刘志,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雷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刘王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王坡村委会)、潘双只、刘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双只、刘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雷撤回对被告潘双只、刘志起诉。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