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李贵锁,男,汉族。
原告李桂芹,女,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贵堂,男,汉族,系二原告的弟弟。
原告李贵堂,男,汉族。
原告李桂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贵堂,男,汉族,系原告李桂香的哥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堂,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春生,男,成年,汉族。
第三人李福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诉被告李福堂、李春生,第三人李福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