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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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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与李福堂、李春生,第三人李福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李贵锁,男,汉族。 原告李桂芹,女,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贵堂,男,汉族,系二原告的弟弟。 原告李贵堂,男,汉族。 原告李桂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贵堂,男,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李贵锁,男,汉族。

原告李桂芹,女,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贵堂,男,汉族,系二原告的弟弟。

原告李贵堂,男,汉族。

原告李桂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贵堂,男,汉族,系原告李桂香的哥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堂,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春生,男,成年,汉族。

第三人李福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诉被告李福堂、李春生第三人李福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贵锁、李桂芹、李贵堂、李桂香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