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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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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河印与陈志刚、侯瑞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77号 原告李河印,男,汉族。 被告陈志刚,男,汉族。 被告侯瑞玲,女,成年,汉族,系被告陈志刚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印诉被告陈志刚、侯瑞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河印于2015年9月3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77号

原告李河印,男,汉族。

被告陈志刚,男,汉族。

被告侯瑞玲,女,成年,汉族,系被告陈志刚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印诉被告陈志刚、侯瑞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河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河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河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河印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