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77号
原告李河印,男,汉族。
被告陈志刚,男,汉族。
被告侯瑞玲,女,成年,汉族,系被告陈志刚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印诉被告陈志刚、侯瑞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河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河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河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河印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