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