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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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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