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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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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保生与朱尤新、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委托代理人汪海涛,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尤新(又名朱海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永明,男,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保生诉被告朱尤新、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保生于2015年9

委托代理人汪海涛,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尤新(又名朱海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永明,男,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保生诉被告朱尤新、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保生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保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保生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