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汪海涛,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尤新(又名朱海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永明,男,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保生诉被告朱尤新、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保生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保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保生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