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小字第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职务经理。
被告李琰,女,成年,汉族。
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