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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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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小字第81号 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职务经理。 被告王国华,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小字第81号

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职务经理。

被告王国华,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