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毛文志与谢永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毛文志,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素芬,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永江,男,1973年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毛文志,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素芬,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永江,男,1973年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志诉被告谢永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文志撤回对被告谢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文志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 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