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毛文志,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素芬,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永江,男,1973年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志诉被告谢永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文志撤回对被告谢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文志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