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彩霞与周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杨彩霞,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林香,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彩霞诉被告周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杨彩霞,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林香,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彩霞诉被告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林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彩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25日、2012年10月27日、2013年2月2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书写有借据,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主张还钱,但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林香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2012年10月27日、2013年2月23日,被告周林香分别书写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整”的借据3张,总金额共计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系被告周林香向原告的姐姐杨宏霞出具的,借款时是原告的姐姐自原告处拿走钱后将钱借给被告的,借款时原告杨彩霞未曾见过被告周林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三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原告诉称该借款实际系由其姐姐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其姐姐出具的借据,借款时原告未曾见过被告,故原告并非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直接相对人,原告作为本案当事人,其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周林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彩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