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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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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延津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