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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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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姜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61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姜某某。 申请人称:2015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姜某某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55000元整。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61号

申请某某

申请人姜某某

申请人称:2015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姜某某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55000元整。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姜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姜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长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