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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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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57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2015)汝民初字第257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