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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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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丁某甲、丁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413号 原告丁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某甲,男,现年36岁,汉族,系原告之弟。 被告丁乙,曾用名丁曾乙,女,汉族,现年29岁.系原告之妹。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与丁某甲、丁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

(2015)汝民初字第2413号

原告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某甲,男,现年36岁,汉族,系原告之弟。

被告丁乙,曾用名丁曾乙,女,汉族,现年29岁.系原告之妹。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与丁某甲、丁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甲、丁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甲、丁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