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413号 被告丁某甲,男,现年36岁,汉族,系原告之弟。 被告丁乙,曾用名丁曾乙,女,汉族,现年29岁.系原告之妹。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与丁某甲、丁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甲、丁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甲、丁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