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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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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李克登、常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866号 原告乔晓娜,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梁丰北路中段路西。 负责人杜如彤,男,系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李克登,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俊强,男,

(2015)汝民初字第1866号

原告乔晓娜,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梁丰北路中段路西。

负责人杜如彤,男,系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李克登,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俊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晓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李克登、常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晓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晓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李克登、常俊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晓娜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李克登、常俊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晓娜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