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李景芝,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轩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晓贺,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景芝诉被告杨轩民、姜晓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因原告李景芝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景芝自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智亚利 审 判 员 马聚光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