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景芝诉被告杨轩民、姜晓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李景芝,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轩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晓贺,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景芝诉被告杨轩民、姜晓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因原告李景

(2015)汝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李景芝,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轩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晓贺,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景芝诉被告杨轩民、姜晓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因原告李景芝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景芝自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智亚利

审 判 员  马聚光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