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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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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许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劳初字第143号 原告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进喜,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连许超,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连印,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连许超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

(2015)汝民劳初字第143号

原告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进喜,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连许超,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连印,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连许超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被告连许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其他案件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利亚

审 判 员  胡忠义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