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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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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

(2015)汝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