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794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