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673号 委托代理人李铁委,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延乐,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换亭,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丰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诉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撤回对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的起诉。 审 判 长 智亚利 审 判 员 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