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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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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诉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673号 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李文玉,系该第二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委,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延乐,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换亭,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丰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

(2015)汝民初字第1673号

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李文玉,系该第二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委,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延乐,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换亭,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丰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诉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纸坊镇东赵庄村第二村民组撤回对被告焦延乐、李换亭、李丰国的起诉。

审 判 长  智亚利

审 判 员  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