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延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曹文军。
被告岳焕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军诉被告岳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军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英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