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胡殿金。 被告胡生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殿金诉被告胡生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殿金于2015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殿金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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