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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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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日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所遗失票号为3020005324589241,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偃师市华旗实业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73×××54,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为洛阳金龙精密铝材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7×××59,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工行伊川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4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威驰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