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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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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 负责人周光,该公司经理。 申报人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

负责人周光,该公司经理。

申报人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钢西区家属楼19号楼一单元二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苗霖。

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承兑汇票票号为3020005324601681,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73×××98,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为洛阳盛通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6×××88,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新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0日。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