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曰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所遗失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票号为1020004220780740,票面金额为伍万肆仟元整,银行汇票申请人为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为17×××96,收款人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