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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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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庙梁煤炭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庙梁煤炭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所遗失票号为3020005324601983,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偃师市中医院,出票人帐号为73×××10,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为华润洛阳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25×××99,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商城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30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和县蓝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