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郑州市乐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市乐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郑州市乐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持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02000532345781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坤峰实业有限公司,帐号为73×××59,收款人为偃师市亿隆工贸有限公司,帐号为16×××84,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6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乐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淑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