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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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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长河与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497号 原告:宁长河。 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星河国际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被告:周长文。 原告宁长河诉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497号

原告:宁长河

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星河国际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被告:周长文

原告宁长河诉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周长文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长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辉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