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497号 原告:宁长河。 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星河国际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被告:周长文。 原告宁长河诉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周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长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辉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