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24号
申请人:冯保才。
被申请人:杨军华。
被申请人:吴为明,系被申请人杨军华的妻子。
申请人冯保才因与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冯保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保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冯富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K×××××凯宴2995CC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