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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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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巧利、楚进献与郑跃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72号 申请人:党巧利。 申请人:楚进献。 被申请人:郑跃中。 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因与被申请人郑跃中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72号

申请人:党巧利。

申请人:楚进献。

被申请人:郑跃中。

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因与被申请人郑跃中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郑跃中名下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郑跃中名下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党巧利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7号院16幢2-5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99)字第××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