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72号
申请人:党巧利。
申请人:楚进献。
被申请人:郑跃中。
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因与被申请人郑跃中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郑跃中名下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党巧利、楚进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郑跃中名下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党巧利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7号院16幢2-5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99)字第××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