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8号
申请人:侯聪聪。
被申请人:马松利。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臣。
被申请人: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民族路13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宇。
被申请人:马宇。
被申请人:马青利。
被申请人:昌似玉。
申请人侯聪聪因与被申请人马松利、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宇、马青利、昌似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聪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松利、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宇、马青利、昌似玉名下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聪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机(底盘)号为20870071、20870073的YD230型工业推土机2台,发动机号为B010J00250的K1000C型路面冷铣刨机1台,机号为31460612的LSS2301-2型铰链式液压振动压路机1台,产品编号为21020103的T80-3型履带式推土机1台,产品编号为T1652B001266、T1652B001268、T1652B001269的PD165Y-2型履带式推土机3台,出厂编号为W030080的TY165-2型推土机1台,产品编号为012513的LT212型压路机1台,产品编号为336的PY165C-2型平地机1台,整机号为11082、11083、11091、130039、130052、130053、130054的WZ30-25型挖掘装载机7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马松利、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宇、马青利、昌似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