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5号
被申请人:李魁星。
被申请人:李会甫。
被申请人:赵爱芹。
被申请人:李倩倩。
被申请人:李珍珍。
被申请人:李佳琪。
申请人付德强因与被申请人李魁星、李会甫、赵爱芹、李倩倩、李珍珍、李佳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德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魁星、李会甫、赵爱芹、李倩倩、李珍珍、李佳琪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魁星、李会甫、赵爱芹、李倩倩、李珍珍、李佳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卫凤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付16号1幢3-1701,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