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1号
申请人:乔飞阳。
被申请人:王拓开。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4幢六合国际大厦B座13层1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拓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雍和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东侧企业壹号公园银座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安道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4幢六合国际大厦B座16层16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拓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菁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4幢六合国际大厦B座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韩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姚孝存。
被申请人:贾金晓。
申请人乔飞阳因与被申请人王拓开、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雍和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安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菁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姚孝存、贾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乔飞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拓开、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雍和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安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菁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姚孝存、贾金晓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乔飞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乔飞飞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十四号街坊三峡院1幢1-7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316005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拓开、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雍和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安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菁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姚孝存、贾金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