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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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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敏、宋萍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宋敏。 申请人宋萍。 申请人宋龙。 申请人宋敏、宋萍、宋龙请求宣告宋国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敏、宋萍、宋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宋国民为兄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宋敏。

申请人宋萍。

申请人宋龙。

申请人宋敏、宋萍、宋龙请求宣告宋国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敏、宋萍、宋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宋国民为兄妹关系,被申请人宋国民天生智障,于1992年10月走失未归,至今已有22年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宋昌富于2013年8月去世,母亲吴允华于2013年11月去世。由于被申请人宋国民不知去向,户口一直未注销。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宋国民失踪

经查,宋国民,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未办身份证××,籍贯江苏雎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八号街坊3栋2门203号,系申请人宋敏、宋萍、宋龙之兄。2014年10月10日,宋国民户籍登记地邻居石秀清(身份证号:××、张莲花(身份证号:××、毕序兰(身份证号:××、刘永才(身份证号:××××分别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宋国民原住涧西区拖厂8-3-2-203号,宋国民系先天智障,于1992年10月份失踪。2014年11月5日,洛阳市涧西区甘肃路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宋国民,男,身份证号:××,此人户口在我辖区8-3-2-203,系我辖区居民。2014年11月5日下午17:15分社区工作人员姚彦炜、居惠敏到此家中入户调查时,未见到此人”。2014年11月13日,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辖区居民宋敏(身份证号××××于2014年11月8日到我所案件侦办大队报案,称其兄宋国民从小智障,于1992年10月走丢,至今未归。经我辖区社区民警走访邻居了解,确实很久没有看到宋国民其人”。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发出寻找宋国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国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宋国民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经其近亲属宋敏、宋龙、宋萍,原居住地邻居、所在社区及公安机关证明,宋国民失踪时间已经超过二年,且公告寻找宋国民的期限已届满,故申请人宋敏、宋龙、宋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国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国民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