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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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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良与张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86号 原告张中良。 被告张永孝。 原告张中良诉被告张永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86号

原告张中良。

被告张永孝。

原告张中良诉被告张永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中良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认识,在认识期间被告张永孝曾向本人和本人的老伴借过少钱也还了。可到了2013年元月初被告张永孝又向本人和本人的老伴借款30000余元并以高息返还为名,诱骗我们,由于我们被财所迷以致上当受骗。他借款时曾承诺只用一个月时间,可到如今已快两年了,推辞不还,在我们很多次讨要无望时,只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法院,请求依法解决。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永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张永孝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师傅现金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本人保证本月8号前还清逾期每天罚壹佰元,立此为据,张永孝2013年元月1日。庭审中,原告张中良还提交了一份被告张永孝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壹仟伍佰元整,本月11号前还清逾期每天罚伍佰元,立此为据(21500元),张永孝:2013年元月8日。庭审中,原告张中良认可被告张永孝已经偿还其本金8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3年1月1日,被告张永孝向原告张中良借款13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中良提交的日期为2013年元月8日借款金额为21500元的借条系复印件,原告又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不予认定。扣除被告已偿还本金800元,被告尚欠原告12200元。被告张永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永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中良偿还借款12200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驳回原告张中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张永孝承担375元,原告张中良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李冰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