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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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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菽苹与邓红霞、邓小红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17-1号 原告曹菽苹,曾用名曹淑萍。 被告邓红霞。 被告邓小红,曾用名邓红伟。 被告邓芬红,52虽。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菽苹诉被告邓红霞、邓小红、邓芬红为返还原告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17-1号

原告曹菽苹,曾用名曹淑萍。

被告邓红霞

被告邓小红,曾用名邓红伟。

被告邓芬红,52虽。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菽苹诉被告邓红霞、邓小红、邓芬红为返还原告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曹菽苹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菽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菽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曹菽苹承担。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