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17-1号
原告曹菽苹,曾用名曹淑萍。
被告邓红霞。
被告邓小红,曾用名邓红伟。
被告邓芬红,52虽。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菽苹诉被告邓红霞、邓小红、邓芬红为返还原告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曹菽苹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菽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菽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曹菽苹承担。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