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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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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花与张建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淑花。 被告张建民,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花诉被告张建民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淑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淑花。

被告张建民,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花诉被告张建民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淑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帆航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