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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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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与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姜献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7号 申请人:姜艳。 被申请人: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献忠,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410381000024108。 被申请人:姜献忠。 被申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7号

申请人:姜艳。

被申请人: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献忠,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410381000024108。

被申请人:姜献忠。

被申请人:张国花。

被申请人:洛阳狮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法定代表人:姬炎红,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410381000022477。

被申请人:姬炎红。

申请人姜艳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姜献忠、张国花、洛阳狮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姬炎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姜献忠、张国花、洛阳狮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姬炎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姜艳名下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山水富地11幢1-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8)第X444576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