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7号
申请人:姜艳。
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献忠,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410381000024108。
被申请人:姜献忠。
被申请人:张国花。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法定代表人:姬炎红,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410381000022477。
被申请人:姬炎红。
申请人姜艳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姜献忠、张国花、洛阳狮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姬炎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欧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姜献忠、张国花、洛阳狮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姬炎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姜艳名下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山水富地11幢1-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8)第X444576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