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8号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16号天元写字广场东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48号14栋14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为民。
被申请人:刘县萍。
被申请人:王庆卫。
被申请人:张龙武。
被申请人:刘俊辉。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为民、刘县萍、王庆卫、张龙武、刘俊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为民、刘县萍、王庆卫、张龙武、刘俊辉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刁利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0层19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为民、刘县萍、王庆卫、张龙武、刘俊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