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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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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科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长沙科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1栋1917房。 法定代表人曹可,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科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9号

申请长沙科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1栋1917房。

法定代表人曹可,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科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沙科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持付款行为农业银行洛阳建设西路支行,票号为1030005224713869,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帐号为16×××64,收款人为一拖(洛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帐号为70×××82,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荣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淑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