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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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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留稳与李中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李中槐。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29号1、2层。 负责人安义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留稳诉被告李中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留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

被告李中槐。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29号1、2层。

负责人安义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留稳诉被告李中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留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留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留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薛留稳承担。

审判员  卫艳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