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19号 原告王少恺。 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元初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7街坊16号楼1-1-2。 法定代表人孙云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恺诉被告洛阳元初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少恺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