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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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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乔森灯具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乔森灯具经销部,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瑞丰路。 法定代表人王凯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 申报人阳城县城文武综合批发部,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乔森灯具经销部,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瑞丰路。

法定代表人王凯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

申报人阳城县城文武综合批发部,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晋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乐庆,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乔森灯具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020005324582608,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腾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帐号为73×××71,收款人为洛阳元嘉商贸有限公司,帐号为25×××87,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阳城县城文武综合批发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乔森灯具经销部承担。

审判长  魏淑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