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洛阳硕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东马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硕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硕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为一拖财务公司,票号为0010006223797565,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人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2100,收款人为洛阳市西工区凌奥机械厂,帐号为67×××41,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1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硕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淑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