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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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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霞与邓俊峰、李军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0号 申请人:宇文霞。 被申请人:邓俊峰。 被申请人:李军梅,系被申请人邓俊峰的妻子。 被申请人:李兰婷。 申请人宇文霞因与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宇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0号

申请人:宇文霞。

申请人:邓俊峰。

被申请人:李军梅,系被申请人邓俊峰的妻子。

被申请人:李兰婷。

申请人宇文霞因与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宇文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宇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产品型号为RD1304,整机(底盘)号为201504145至201504164共计20台拖拉机。

二、冻结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