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0号
申请人:宇文霞。
被申请人:邓俊峰。
被申请人:李军梅,系被申请人邓俊峰的妻子。
被申请人:李兰婷。
申请人宇文霞因与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宇文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宇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产品型号为RD1304,整机(底盘)号为201504145至201504164共计20台拖拉机。
二、冻结被申请人邓俊峰、李军梅、李兰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