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9号
申请人:尤伟虎。
被申请人:白习军。
被申请人:黄健。
申请人尤伟虎因与被申请人白习军、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尤伟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习军、黄健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尤伟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朱琦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支建街30号院2幢3-401,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78803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白习军、黄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