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杜海欣。
被申请人:李根生。
被申请人:李毓。
被申请人:李明磊。
申请人杜海欣因与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海欣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海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志伟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9号长兴华苑3幢1-402,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